111年度訴字第897號
被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杏恩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2年1月31日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聲明為第一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廢棄,並
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於第一審之請求。
經查該部分上訴人主張之金額為被上訴人第一審勝訴部分即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故上訴人上訴二審全部勝訴之上訴利益即為該數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