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914號
原 告 又水整合設計有限公司00000000
被 告 乙○○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