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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喜友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崎隆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被  上訴人  珽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鴻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年同年月19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今尚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