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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政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孚創雲端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
(一)上訴人先位上訴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契約關係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793,893元;上訴人備位上訴聲明則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亦經核定為165萬元(見本院卷一第412、413頁)。
(二)又原告上開先、備位上訴聲明之主張核屬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是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中最高者定之,爰依原告前揭先位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793,89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760元,惟原告此部分上訴係因確認僱傭關係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暫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23,920元【計算式:371,760元×1/3=123,92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