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曾智信
曾品淳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銘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陸拾參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計算式:4,465,000+2,174,994=6,639,994),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零壹佰零肆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給付工資、退休金上訴,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上訴人應暫繳之裁判費為參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