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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家繼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號
原      告  方翠芳 
            方粵芳 
            方貢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上列原告方翠芳等與被告方仁寬等間分割遺產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原告應補正:
    ㈠被繼承人方俊明三女方安芳(民國00年0月0日生)之住居
      所。
    ㈡被繼承人方仁德之繼承人即被告Sandra Fan、被告方琇麗
      、被告方偉全、被告方玲麗之戶籍謄本、或提出等之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國內外居所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提出下列證據:
    被繼承人方俊明所遺之土地及房屋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本院前於111年2月8日即函請原告提出前開資料,並於111年9月28日、112年9月6日函請原告儘速補正,然原告今未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