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K2 Management A/S 丹麥商凱得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吳玉成
蔡宏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96,10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3,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光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