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麗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正義、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5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0萬元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2,1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