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原 告 漁季有限公司
兼
原 告 牧莎威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36、54-72頁),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