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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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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洪素芬 

被  上訴人  模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漢章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12年2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