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林淑娥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7,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