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窩們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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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捌拾玖萬零伍佰元,應徵裁判費貳拾肆萬壹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