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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移轉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上  訴  人  窩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竑志 



被  上訴人  黃水清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陸佰捌拾玖萬零伍佰元,應徵裁判費貳拾肆萬壹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