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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反訴
原告 徐玲玲
上列
反訴原告
與
反訴
被告
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之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肆萬零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易庭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