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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陞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毅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徐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