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
原 告 李國威 寄臺北市北門郵局第10499號信箱
被 告 地球人品牌行銷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兩造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
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提出之協議書第3條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該管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