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林逢箕
林祐陞
林思璇
上 一 人
張育雪
上 訴 人 王宜皇
王宜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麗華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3萬2,68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萬8,4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