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08號
上 訴 人 吉昌衡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柒拾捌萬貳仟玖佰零貳元(計算式:遷讓房屋970萬元+依租約請求計208萬2902元,利息及
違約金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拾柒萬參仟陸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