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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何坤禧
訴訟
代理人
張運弘
律師
被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
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
爰
裁定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