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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何坤禧 
訴訟代理人  張運弘律師
被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