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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 原 告 何坤禧 被 告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江明軒律師 鍾禹康律師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惟因仍有事實尚待釐清,因認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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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