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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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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      告  柯一郎 
            柯錫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桂君律師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被      告  敦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建吉 
被      告  陳家財 

            林明忠 

            李衍傑 
            卓培煙 

            郭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追加  被告  賴珍雪 
上列當事人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重訴字第34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主文項次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第四項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柯一郎、柯錫欽以新臺幣81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敦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家財、林明忠、李衍傑、卓培煙、郭世明、賴珍雪如以新臺幣24,32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一、二項於原告柯一郎、柯錫欽以新臺幣810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敦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家財、林明忠、李衍傑、卓培煙、郭世明、賴珍雪如以新臺幣24,325,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