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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3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宇 


被  上訴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主張剔除被上訴人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3,22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8萬3,2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7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