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台灣嘉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主張剔除被上訴人所分配之金額後,其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708萬3,224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08萬3,22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萬6,7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