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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4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原 告 余樹清
訴訟
代理人
李佳芳
律師
陳昶安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石朝文
訴訟代理人
劉家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
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