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68號
上 訴 人 徐佳群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安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