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3萬9,0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萬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章榮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