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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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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原      告  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智明 
被      告  劉育瑋 
            劉育菱 
            劉育嘉 
            劉育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68頁)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78-188頁)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