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重訴字第516號
原 告 聯全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劉育瑋
劉育菱
劉育嘉
劉育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移轉
所有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23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68頁)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78-188頁)
可佐,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