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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重訴字第 5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27號
參 加 人
臺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竇立佛
訴訟代理人
呂彥禛
律師
楊代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蔡佳君律師
上列
聲請
人就原告自由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預納
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
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