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台年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貞 
代  理  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潘玉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9日所為之111年度除字第108號判決(下稱原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所載證券字號「89-NK-000042~49」,應更正為「89-ND-000042~49」。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