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奕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品君 住○○市○○區○○路00000號00樓(不必寄)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02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