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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14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代  理  人  蔡直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玲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