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王素鈺
代 理 人 陳松茂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1 年4 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67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2 月4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