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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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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2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昇興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8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225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昇興機械有限公司 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
未記載
60,000元
NN0000000
110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