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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宏勝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榆
代  理  人  李淑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8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28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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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臺幣)
001
閤晟實業有限公司 洪瑞發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湖分公司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2月30日
宏勝通運有限公司
301,495元
M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