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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蔡承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6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2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翊婷
支票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 
1
齋聖彥有限公司蔡澔鎔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未記載
50,000元
FC0000000
110年9月10日
2
味亦美食品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湖分公司
未記載
415,300元
CG0000000
11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