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陳珮君即陳國夫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英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婷
編號
發行公司
證券字號
股數
張數
1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393
1
2
惠普股份有限公司
110WX0000000-0
47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