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03號
代 理 人 陳英良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6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惠普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828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4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