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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滿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汶燕   
訴訟代理人  賴詩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莊士華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滿翰興業有限公司

12,390元
NA0000000
1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