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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歐也空間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立成
代  理  人  楊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琬真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353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吳秀珠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南港分公司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
100,000元
RD5069313
11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