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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智 
代  理  人  張玉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江哲瑋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或到期日
1
立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華國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31,965元
WHA0432893
110年12月31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