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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速立潔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莉   
代  理  人  黃菁薇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6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支票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速立潔清潔有限公司  楊惠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功分公司
未記載
26,508元
HB0000000
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