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75號
聲  請  人  林尚嫻
代  理  人  林成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106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6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蘇婷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編號
股數
張數
1
大板根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E-0001784-1788
50,000
5
2
96-ND-0001480
1,000
1
3
96-NX-0000028
87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