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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博而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先毅 
代  理  人  卓瑞雪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2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支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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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72,000元
CG0018767
民國11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