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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3號
聲  請  人  古媋糴 
代  理  人  林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和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