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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4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泳泉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陳金寶
代  理  人  吳火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附表:
票據種類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
(民國)
支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許育瑞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泳泉機械有限公司
1,433,276元
FA0497571
111年4月15日
支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許育瑞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泳泉機械有限公司
515,524元
FA0497561
111年3月15日

支票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許育瑞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泳泉機械有限公司
399,598元
FA0497549
111年2月5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