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72號
林惠玲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敬傑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林敬和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忠信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定遠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陳定宇即林文彥之繼承人
共 同
張炳坤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附表: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之大信觀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