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14號
聲 請 人 張簡錦洋
朱祐慧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眾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326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9 月8 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