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5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20號
聲  請  人  穎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星 
代  理  人  楊曉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