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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除字第 6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林姮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 票 日 期(或到期日
 1
樟樹企業有限公司
林義文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無記載
 42,000元
FA0000000
110年4月6日
 2
樟樹企業有限公司
林義文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無記載
 42,000元
FA0000000
11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