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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張薛葉 


代理人  張明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張明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張明月(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市○○區○○街00巷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當處所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薛葉為失蹤人張明月(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母,張明月自民國67年6月5日離家後即失去音訊,失蹤今已逾45年,業已屆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依法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戶籍謄本、新北市汐止戶政事務所函等件為證,復經失蹤人之弟張明安到庭陳明:姊姊有智能不足,都沒有就學,當時她從家裡走丟了,104年伊們有去汐止分局報案失蹤協尋(見本院113年1月11日非訟事件筆錄),核與本院調取失蹤人之失蹤報案協尋紀錄,顯示張明月失蹤後迄今未曾尋獲,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函附之調查筆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等件在卷可按,則張明月可確認至少於104年8月6日失蹤迄今,聲請人主張張明月已失蹤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首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征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