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靖禕
相 對 人 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依本件聲請時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
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