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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全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黃靖禕  
相  對  人  綠地藍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宗伸  
上列當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件聲請時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勞全字第19號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