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全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張巧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羅德史瓦茲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聲請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