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勞執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朱庭瑋
相 對 人 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元創未來科技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元創未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